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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9年06月04日 15:40  点击:[]

关于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若干规定

桂航学【201831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示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各级领导、教师和服务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生的安全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经常加强教育,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杜绝各类事故,尤其是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学生个人外出活动(含节假日期间),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回校就寝。

三、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各种教学、娱乐或其它集体活动,必须做到:

1.经学院领导或辅导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2.必须有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经指定的学生干部带队并负责安全工作,要制定完善、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3.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杜绝各种火灾隐患。

4.注意交通安全,不乘坐无证、无照经营的各类交通工具,不超员乘坐各类交通工具。

5.注意学生的饮水和饮食卫生。

6.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负责人)必须迅速采取各种妥善的救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组织者,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事故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一般不宜组织学生到较远的地方进行游乐活动。学生活动不宜在校外过夜。

五、要加强学生校内日常生活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注意学生人身、财物安全。

1.学生本人要加强自身财物的看管,以免遗失或被盗。

2.教室、宿舍的窗、门要随手关上、锁闭。

3.学生在夜晚禁止在黑暗或偏僻处散步、滞留。

4.学生散步禁止远离校门,尤其是在夜晚不能离开校园,以防人身受到伤害。

5.学生禁止到江河湖泊游泳,禁止攀登有危险的山峰。

6.学生宿舍应特别注意防火安全,不准在宿舍区生火做饭、烧垃圾或其它废弃物,晚上熄灯后不准在宿舍内点蜡烛、油灯,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各种电热器。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若有财物被盗或人身受伤害的案件发生,当事人或知情人必须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辅导员报告。凡知情不报或见危不救,甚至见死不救的学生,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直到开除学籍的处分。

8.凡有校外人员骚扰、攻击我校师生,全校师生均有义务迅速提供救援,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采取有效手段迅速制止校外人员的不法行为。

六、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外宿。

七、学校建立专职安全保卫工作的学生队伍,协助、配合校保卫处、治安点加强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八、属个人行为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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