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就业工作,促进毕业生的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学院鼓励毕业生自觉积极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基层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录用情况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维护学院的声誉、满足社会需求、兼顾毕业生意愿为原则,积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毕业生的权利
1、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我院全日制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的权利;
2、 当年因客观原因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有按规定保留就业资格的权利;
3、 毕业生有公平竞争、自愿选择就业单位(定向生除外)的权利;
4、 毕业生有咨询国家就业政策、获得就业指导的权利;
5、 其它权利。
第五条 毕业生的义务
1、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义务;
2、 毕业生有诚实信用、严格遵守就业协议维护学院形象的义务;
3、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有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
4、 遵守学院有关规定;
5、 国家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毕业生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毕业生在就业时应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推荐表需加盖所在系和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公章后方能生效。毕业生应于每年11月前制作好自荐材料。
第七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或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律以原件为准。每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约定其他事项的,须以书面形式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方为生效。
第九条 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后,一方需要解除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应在学院的见证下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如签约的毕业生或用人单位中一方不履行就业协议则视为违约,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已经被本科学院录取、且本人愿意就读的升本(全日制类)毕业生原则上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一条 毕业生原则上应于毕业当年5月下旬左右学院上报建议就业方案之前落实就业单位。上报建议就业方案后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向学院申请调整就业方案。如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回毕业生本人生源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其户口和档案由学院转到其报到的部门。
第十二条 当年的9月份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应到本人报到的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以便于当地政府部门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延长两年择业时间,保留就业的有关资格,当年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条件地申请户口、档案暂存学院两年,两年内免收暂存服务费。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为其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应将其存于学院的个人档案和户口一并转出学院。
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毕业生需要调整报到单位(改派)的可按如下办法办理:
1、 跨省改派者、跨部门改派者[(含部门与地方之间的改派)、定向生改派者以及在广西范围内的跨市(地级市)]改派者可直接到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重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 其他情况改派者,根据毕业生改派涉及的省市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毕业逾两年者,学院不再提供改派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要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因病不能就业的毕业生学院提出治疗或休养的建议。毕业生可选择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或相关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第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不能退回学院。
第十六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为其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但必须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生,其户口、档案处理办法与毕业生相同。
第十七条 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1日后。
第十九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向单位提出辞职的,按在职人员辞职的有关政策办理,学院不再为其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院不再推荐其就业,由学院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1、 违反国家就业政策,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 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解除或中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3、 毕业生单方撕毁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4、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在择业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毕业生,学院有权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分工协作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就业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和方案,研究决定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协调、组织,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建设,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拓展,大型招聘会的组织,全校学生就业情况的统计和公告以及就业信息的上报。系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拓展、本系学生的就业教育与指导,与本系有关的招聘会的组织,本系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和数据上报,本系学生户口和档案去向的核实与迁移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毕业生就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在学生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就业目标的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市场为导向、就业与招生联动机制,毕业生就业率水平与各系各专业招生规模挂钩,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院缩减就业率较低专业之招生规模,保持或适当扩大就业率高专业之招生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不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毕业生指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成教、自考和函授毕业生。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